合聘教師於各主聘及從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合聘教師之授課節數或得減授課節數,依主聘學校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之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合聘教師之減授課節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交通、課程、法令所定任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