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4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同一或鄰近鄉(鎮、市、區)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