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7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不超過該校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為限,全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不足一人以一人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