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4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簽訂之合聘教師聘約,主聘、從聘學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前,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與合聘教師簽訂聘約。但原聘約內容更有利於合聘教師者,得從其原約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