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8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