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6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