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11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1條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已聘派任之委員,符合本法規定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