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3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