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10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自治法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