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4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