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本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本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本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排除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後,仍為短絀之情形。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7條
第27條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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