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均為無給職。前條第一項之委員代表單位、公會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因故出缺時,視狀況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