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給付金額之基準如下:
一、死亡給付:
(一)國軍一般團體意外保險:因公意外死亡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非因公意外死亡者,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執行任務因公意外死亡者,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失能給付:依前款因公、非因公意外死亡給付金額按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訂各項失能程度、失能等級及給付比例計算給付金額。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