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2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2條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或其分會(以下合稱權保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組成審議會審議之。前項權保委員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兼任權保委員具退役軍職人員身分者不得逾三分之一。前項所稱退役軍職人員,指志願役退伍未滿三年之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退役軍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