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警政署署長指定警政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及刑事警察局代表。
二、法務部、經濟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三、原住民族代表、槍彈、鑑識、警政、法律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委員,應至少二人。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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