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均為無給職。委員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本職更動時,應由指派之機關重新提供名單,並由本部補聘(派),委員因第八條由本部予以解聘(派)者,亦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委員因故出缺時,視情形補聘。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