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法規: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本小組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