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法規: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組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法制室及刑事警察局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