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8條 法規: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予以解聘(派):一、違反前條保密義務。二、有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三、有其他違法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