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法規: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本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委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一,始得開會。本小組會議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