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
一、執行或推動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表現傑出或成效創新,有具體成果。
二、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事項或第五條業務之人員,協助民間團體利用其所屬之人力、物力、財力或技術資源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有具體成果。
三、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訓練,培育宣導人才或提升防詐教學能力,有具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