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案,由本部遴派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遴聘具警政、法學、心理、教育、犯罪防治或詐欺防制相關經驗之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遴派(聘)三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申請之組織、團體或人員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遴派(聘)五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初審書面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