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之政府機關(構)、學校、非營利組織、企業、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組織、團體)或人員,經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績效優良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