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經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其事蹟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資格,已領獎者,追繳其獎牌、獎盃或獎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