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申請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者,應於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完成後檢具申請表,詳敘具體事蹟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辦理評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