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內容。
二、已依其他法規規定裁處有案。
三、已經他人檢舉、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成案。
四、已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發現違規。
五、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