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6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6條 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程序所選出之理事及監事,其屆次視為新屆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