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應以集會方式為之。
前項整理小組會議,由整理小組召集人召集,應有整理小組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整理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整理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