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3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3條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應以集會方式為之。前項整理小組會議,由整理小組召集人召集,應有整理小組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整理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整理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