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5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5條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