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7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7條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理事長或依章程所定代理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無法產生時,由主管機關選任之,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