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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8條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8條
法規: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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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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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三、召…
第23條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應以集會方式為之。前項整理小組會議,由整理小組召集人召集,應有整理小組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
第24條
整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另擇定人員遞補:一、出缺。二、連續二次缺席。前項情形,應於遞補…
第25條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26條
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程序所選出之理事及監事,其屆次視為新屆次。
第27條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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