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0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0條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應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如涉有收費、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情形,應報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辦理;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時,由各該法令規定之權責機關予以裁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