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4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4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會議:一、經連續三次以上召集會議均未能成會。二、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限內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臨時監事會議完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