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2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2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應載明開會日期、出缺席狀況、會議決議等事項,於閉會後自行留存,提供會員(會員代表)查閱。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其餘前項會議決議事項,依法令須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應檢附相關文件依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