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6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6條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應將動議現場交付表決,並以表決人數較多數之同意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須足法定成會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即宣布散會。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