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9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9條 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該團體限期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