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7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7條 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前項情形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