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2條 法規: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2條 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一次慰勞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前項所稱任職滿六屆,指該六屆之每屆任職期間無辭職、去職或死亡之情形,且不以同一村(里)或連續任職為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任職滿六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