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4條 法規: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4條 申請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且無前條所定情事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慰勞金: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任職滿六屆之證明文件。三、慰勞金受領方式之相關文件。四、查詢刑事紀錄同意書及查詢戶籍紀錄同意書。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