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且無前條所定情事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慰勞金: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任職滿六屆之證明文件。
三、慰勞金受領方式之相關文件。
四、查詢刑事紀錄同意書及查詢戶籍紀錄同意書。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