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19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三章 檢審程序 第19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認檢察官意見書,主張捕獲或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為不正當時,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將該事件登載於政府公報,並得譯成外國文,揭載於國內發刊之外國文報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