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7條 本院辦理案件,於簽註意見、撰擬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不直接援引其內容,僅引檔號為原則。但確有必要援引時,該援引機密之文件應使用保密封套單獨封裝處理,其機密等級與該國家機密相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