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3條 本院辦理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敘明其機密等級與應行保密之期限及範圍,並自知悉、持有或使用時起,以該國家機密等級處理及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