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13條 為維護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各單位一級主管人員應親自督考,政風室應隨時或定期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