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10條 本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除法定權責機關或權責人員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或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