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12條 本院人員如有洩漏、遺失、毀損或隱匿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者,委員部分由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處理;職工部分由政風室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