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2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其保密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