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母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 本條定義的名詞 訓練 進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