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一、出席委員會議。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障事件審查會。四、專任委員應承辦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五、主任委員分辦之其他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