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7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7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一、辦公環境之改善。二、行政管理。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