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1-1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11-1條 主管機關先後收受多組發起人申請立案時,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同意後,應於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逾期廢止其立案同意。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